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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转正也不可能强拆 小产权房僵局难解

2014-03-05 00:00:00 来源:财经网 点击 评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首次消息的刺激,“小产权房转正”的猜测再度甚嚣尘上。


  


        然而,不日之后,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就发出紧急通知,要“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虽然众多经济学家反复为小产权房的“转正”呼吁,但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却多次重申要继续严厉打击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未来仍不明朗,恐将继续维持目前的僵局。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集体颁发(部分县级政府也认可),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住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虽然对于小产权房数量,官方并没有公布权威的统计数据,但全国工商联调研数据显示,从1995年到2010年,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十一五”期间小产权房竣工规模2.83亿平方米,比“十五”时期增长17.8%。其中,北京、太原、成都、深圳小产权房占当地住宅市场份额均超过两成,而房价仅为同地段商品房的25%~60%。


  


        小产权房存在多个“违法违规”之处,但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了我国土地的“二元所有制”。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虽然建设用地在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之外,尚有一个小小的“例外”:允许乡镇企业、本集体内部建设住宅等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但是如果这样修建的住宅,向外来人口和城市居民出售,则又显然违反了这一“例外”的初衷。因此,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或直接购买农民自建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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