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10万套,力争达到15万套。其中2021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套;2022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3年筹集房源不少于30000套;2024年筹集房源不少于20000套;2025年筹集房源不少于17000套。
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不超过项目房源总数的10%,原则上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项目户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0平方米。
意见还提出,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租金年均上涨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数额原则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押金数额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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