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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要来了 租赁合同不得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2020-09-08 09:54:42 来源:新京报 点击 评论

9月7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意见稿”),其中明确“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并专门对租赁房源的装修进行了规定,要求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严禁租赁企业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条例》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具体来看,“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与此同时,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此外《条例》意见稿对“群租”等备受关注的问题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条例》意见稿还明确,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业内:有利于保护租户,建议对提前支付租金等问题进行监管


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租赁市场越来越重要,租赁调控也越来越迫切,最近几年,特别是长租短付类型公寓各种跑路暴雷、环境污染等问题频繁出现,所以迫切需要一个租赁管理条例出台。《条例》意见稿明确了租赁企业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有利于保护租户的权益。


张大伟建议,政策应对租客提前支付租金等问题进行监管,这样才不会出现二房东因为破产而出现的租赁双方损失。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也表示,行业此前出现了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租金贷、虚假房源等问题,影响了租客和房东的权益。《条例》意见稿从租赁出租和承租、租赁企业和经纪活动监管等方面,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


黄卉进一步指出,《条例》意见稿还明确了建立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明确了市场主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红线”。该政策能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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