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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啦

2020-08-01 09:25:39 来源:山西晚报客户端 点击 评论

7月31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太原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太原市出台《关于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9月1日起,凡太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太原市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电梯安装维护企业、原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等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上述工作。同时,太原市还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比例分摊。建设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集合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目前确定的省级财政为符合条件的电梯加装项目每台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加装电梯给予20万元/台的建设费用资金补助,区级财政可根据实际予以奖补。加装费用不足30万元/台的,根据实际建设费用补贴。对特殊困难家庭可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统筹资金。


此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全体业主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形成共同决议,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并经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拆迁和改造计划,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以单元、整幢楼或小区为单位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全体业主充分协商,依法形成共同决议,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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