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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政策解读:太原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2020-01-09 09:35:07 来源:山西晚报 点击 评论

公积金缴存对于很多单位已经普及,工作单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贷款买房时选择公积金贷款利率会低很多。同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现金的。近日,有不少读者咨询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来买房,为此,山西晚报记者进行了详细采访。


  为避免由于政策理解差异,造成业务办理标准不一致,审核尺度不统一等问题的产生,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办理条件、资料要件、办理渠道、政策依据和焦点问题等方面对太原的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无房户租房为何不能提取公积金


  如果太原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前提是,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什么有缴存职工在办理租赁住房提取业务时,虽经房管部门查询显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但仍然无法办理该业务?


  山西晚报记者了解情况后获悉,主要原因是,为保障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对申请人是否确实“无房”,既要看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也要查询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所记载的因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由于历史原因,有部分单位集资房、自建房、拆迁房、保障房未做不动产登记,但是住房公积金对这些住房给予了资金支持,实际上拥有这类型住房的职工属于有房户,不符合租赁住房提取的条件。


  辅助还款人能否办理租赁住房提取


  太原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辅助还款人,不是实际的借款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租赁住房提取。


  在办理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要件有身份证、婚烟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无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配套的银行卡(折)。


  缴存职工可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所在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此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与太原市房产和市民政实现公共数据互联共享,申请人可以下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辞职人员封存半年后可提取


  根据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取。需要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需要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即可办理。


  申请途径多样,申请人持资料要件(原件)到所辖分理处/管理部柜面办理提取业务;或者下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如果缴存职工已办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则可申请办理。只要下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提前结清、偿还逾期贷款(逾期贷款不超过3期)业务。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建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4.2.2条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部分职工质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为什么必须进行冲贷,不能选择提取现金?官方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做到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在政策上进行引导,促使缴存职工把累计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及时安全收回。


  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职工办理了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即可。还需要提供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此外还有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办理渠道有三种: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下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通过互联网渠道“零材料、零审批、零跑路”办理提取业务。
  

偿还异地(非本市户籍地)商业贷款


  如是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在户籍地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或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提取。
  在首次提取时需要提供借款合同,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还需要提供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此外还需要身份证、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还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自主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可以申请提取。


  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等(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办理渠道有三种,和上述情况相同。


  外地籍缴存职工在外地买房可提取


  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在户籍地发生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并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


  有职工反映:为什么只支持在缴存地和户籍地的购房使用公积金呢?官方表示,这主要是由住房公积金资金特点决定的,公积金是公众资金,特性是互助性,是用来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不支持炒房投资;缴存地和户籍地与职工的工作生活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必然是购房用于自住。


  提取时提供的资料要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结婚证(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二手房还需要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持资料要件(原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


  购买二手房提取


  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取得合规的《不动产权证书》,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二手房提取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实际业务执行中,各地的合同文本不同,业务办里中只要能提供二手房交易地的交易合同即可。


  提取时需要提供的资料要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身份证;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办理渠道有三种: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到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分理处办理,铁路分中心职工可以向任一管理部申请。持有住房公积金相配套银行卡(折),申请人可持资料要件(原件)向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管理部申请。还可以下载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注册成功后办理。


  偿还商贷合同丢失咋处理


  业务实际办理中,有缴存职工反映: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丢失,这如何处理呢?


  对此,官方表示,这种情况可以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对于贷款的真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还会通过联网核查、征信核查、网上核查(网上业务大厅、APP)等方式进行真实性查证。


  无法获取数据先别急


  目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实现了与房产、不动产、民政婚姻、银行商贷、公安个人身份信息的互联共享,并且将第三方政务数据大量应用于业务办理各个环节,极大地便利了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业务办理。但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存在由于第三方政务数据不完整,有缺失,调取不到相关数据或者调取到的业务数据不符合业务要求。


  对此,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相应业务确定的操作规定进行业务核实处理,如果在现有业务规定下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归集业务主管或者分管副主任会向归集管理处反映,通过中心相关渠道与政务数据提供方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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